专利侵权处以“惩罚性赔偿”值得期待
2019-09-27 05:43:30来源:北京青年报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实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这是政府工作报告首次写入“实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内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也提出,“探索在知识产权审判中适用惩罚性赔偿措施,着力解决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等问题”。


  我国1993年颁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以特别法形式确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这是中国民事责任立法的重大突破。2013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商标法》,首次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大幅度提高了法定赔偿额上限。


  目前,由于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法律还不完善,不少侵权事件最终虽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但赔偿数额明显低于原告诉求,对侵权人来说,制裁力度不足,难以阻止侵权行为再次发生。侵权人的行为往往又未达到犯罪的程度,不能通过其他方式对侵权人给予严厉的惩罚以示预防,即使用一些行政手段如罚款等,也难以使侵权行为人受到应有的处罚。


  近期启动的对专利法修订,是专门针对专利权保护进行的一次特别修订。立法部门认识到,仅靠“填平原则”(填平被侵权人的全部损失)已不足以遏制恶意侵权和反复侵权的行为,因此这次修订《专利法》,准备借鉴国外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把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进一步提高,以应对日益猖獗的专利侵权行为。


  中国现行损害赔偿主要以补偿损失为原则,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外,其他法律尚未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属于特别法,而把惩罚性赔偿制度引申到其他损害赔偿领域,尤其是专利知识产权法律领域尤为迫切。一方面,中国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主观上采取轻率、漠视态度侵害他人专利知识产权不法行为给予惩罚性赔偿,有利于对加害人施行惩罚,对受害人给予抚慰,从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另一方面,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可有效制裁专利侵权行为,减少恶性侵权行为的发生。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针对专利侵权等行为,不仅可以补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而且可令侵权人承担更大的经济压力,从而达到制裁的效果,阻止不法行为再次发生。


  惩罚性赔偿对侵权人具有惩罚和制裁功能。它主要是通过对故意或恶意的侵权行为实施惩罚,对不法行为人强加更重的经济负担,来到达制裁的目的。惩罚性赔偿能够达到预防侵权的功能,这里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预防某个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特定侵权人继续或重复其不法行为,称为特殊预防;二是预防其他的、潜在的侵权行为的发生,称为一般预防。惩罚性赔偿还具有鼓励交易功能,能够鼓励市场交易,原因在于它使潜在的侵权人认识到交易比侵权合算,激励潜在侵权人进行交易。


  我国应将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制定民事特别法律时,可以借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立法经验,在特别法中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作出明确的规定。修改后的《专利法》有望规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的,法院可根据情节、规模和损害后果,将赔偿额度最高提高至三倍。只要专利权人能证明对方是故意侵权,例如已侵权过一次并已败诉等,法院就可对侵权方作出惩罚性赔偿判决。


  中国建立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将是中国民事立法的重大突破。这不但能够鼓励权利人与侵权行为作斗争,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打假行动,也是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专利等知识产权领域权益保护的迫切需要,是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